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