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二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二十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