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填写申请表;
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
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填写申请表;
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
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