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