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第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符合行政复议第三人条件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 第十四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派出机构提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保监会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