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