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