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符合行政复议第三人条件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直接通知上述人员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参加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所参加的行政复议有关的主张。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本条第一款所称利害关系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参加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所参加的行政复议有关的主张。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本条第一款所称利害关系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