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时,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