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选择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选择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