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中国保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