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