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