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办理行政复议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