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