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八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阅兵 第六十条 阅兵时机和权限 第六十一条 阅兵形式 第六十二条 阅兵指挥 第六十三条 旅阅兵程序 第六十四条 师级以上部队阅兵 第六十五条 其他部队和各级各类院校的阅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编组受阅分队(相当于连队规模),参照本条令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实施。 第六十六条 海上阅兵和码头阅兵 第六十七条 空中阅兵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