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八章 阅兵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八章 阅兵 第六十二条 阅兵指挥 阅兵,分为上级首长检阅和本级首长检阅。当上级首长检阅时,由本级军事首长任阅兵指挥;当本级军政主要首长检阅时(由1人检阅,另1名位于阅兵台或者队列中央前方适当位置面向部队),由副部队长或者参谋长任阅兵指挥。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