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其他部队和各级各类院校的阅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编组受阅分队(相当于连队规模),参照本条令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