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空中阅兵
军级以上单位可根据授权举行空中阅兵,通常与陆上阅兵结合进行。
空中阅兵,受阅航空兵按照规定的序列和队形,在空中依次通过阅兵台,接受阅兵首长的检阅。
受阅航空兵的队形,一般根据阅兵的目的、空域条件和飞机(直升机)种类、数量等情况确定;受阅航空兵的编队,通常按照先固定翼飞机后直升机、先作战飞机后支援保障飞机的顺序确定。
空中阅兵的组织与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军级以上单位可根据授权举行空中阅兵,通常与陆上阅兵结合进行。
空中阅兵,受阅航空兵按照规定的序列和队形,在空中依次通过阅兵台,接受阅兵首长的检阅。
受阅航空兵的队形,一般根据阅兵的目的、空域条件和飞机(直升机)种类、数量等情况确定;受阅航空兵的编队,通常按照先固定翼飞机后直升机、先作战飞机后支援保障飞机的顺序确定。
空中阅兵的组织与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