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一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工作,维护军队的秩序和声誉,保护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国家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军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组织实施警备勤务的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所有人员。 第三条 警备勤务,是军队的一项区域性管理工作,也是军队履行对内职能的一个方面。其基本内容包括: 第四条 警备勤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负责警备勤务工作的卫戍区、警备区和上级指定的单位,为所在城市警备勤务工作的领导机构。驻军各单位,不论级别高低,在本条令规定的警备勤务工作方面,都必须接受其领导。 第六条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领导全军警备勤务工作,总参谋部负责业务工作协调。 第七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上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警备勤务工作情况,经常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加强工作协调。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