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上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警备勤务工作情况,经常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