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领导全军警备勤务工作,总参谋部负责业务工作协调。 军区首长及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领导本区警备勤务工作,司令部负责业务工作协调。 总部、军区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按照业务分工指导警备勤务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