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负责警备勤务工作的卫戍区、警备区和上级指定的单位,为所在城市警备勤务工作的领导机构。驻军各单位,不论级别高低,在本条令规定的警备勤务工作方面,都必须接受其领导。

上级指定的负责警备勤务工作的单位,对外称警备区。其军政首长对外称警备区首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