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第三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现役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条 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第十二条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 第十三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第十四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系统、后勤基地和分部、院校、科技单位的团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 第十五条 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机关、大军区级机关的营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第十七条 各级主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 第十八条 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第二十一条 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 第二十二条 军官不胜任现任职务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可以向非军事部门派遣现役军官,执行军队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军官可以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军队文职干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