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