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级主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

担任排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担任连级主官职务的,四年;

担任营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担任团级主官职务的,四年;

担任师(旅)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军级以上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四级舰艇、飞行中队、导弹连队的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三级舰艇、飞行大队、导弹营的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为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