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第二章 现役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培训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现役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培训 第九条 经军队院校培训提拔军官不能满足需要时,平时可以挑选优秀士兵经过人民解放军总部指定的其他训练机构培训合格后提拔为军官,也可以招收军队以外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入伍,任命为军官;战时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