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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分为外交职务和领事职务。 第十二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 第十三条 外交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第十四条 领事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第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和外交衔级与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对应关系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按照下列权限决定: 第十七条 外交衔级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和授予: 第十八条 驻外外交人员晋升三等秘书、副领事以及相应的衔级,按照规定的晋升条件、期限,分别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权限逐级晋升;经考核不具备晋升条件的,根据驻外外交… 第十九条 驻外外交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其职务和衔级不予晋升。 第二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衔级。降低衔级不适用于随员衔。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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