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二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 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驻外外交人员的外交衔级,根据其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