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交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特命全权大使:大使衔;

代表、副代表: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

公使、公使衔参赞:公使衔;

参赞:参赞衔;

一等秘书:一等秘书衔;

二等秘书:二等秘书衔;

三等秘书:三等秘书衔;

随员:随员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