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四条 领事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总领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 副总领事:参赞衔; 领事: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 副领事: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领事随员:随员衔。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