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领事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总领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

副总领事:参赞衔;

领事: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

副领事: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领事随员:随员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