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分为外交职务和领事职务。 外交职务分为: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 领事职务分为: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