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按照下列权限决定:
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前项之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国务院决定;
总领事,由外交部决定;
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副总领事以及其他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决定;其中,三等秘书、副领事以下职务,在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决定。
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前项之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国务院决定;
总领事,由外交部决定;
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副总领事以及其他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决定;其中,三等秘书、副领事以下职务,在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