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二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衔级。降低衔级不适用于随员衔。 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其衔级相应终止。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可以保留。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