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二节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同时又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十五条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四十六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四十七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第五十条 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五十一条 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十二条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 第五十五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