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