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