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