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第五条 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第六条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 第十二条 《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应当载明船员服务机构编号、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服务范围、有效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服务范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第十五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在《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届满之日30日以前申请办理《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办理《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