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章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第十三条 《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服务范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