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