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