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