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3.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二条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是指对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的标示。 第十三条 红十字作为标明性标志使用时,在红十字下方必须以红十字会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并不得将红十字置于建筑物顶部。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第十五条 下列场所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第十六条 下列物品、运输工具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由红十字会总会批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