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二条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是指对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的标示。 第十三条 红十字作为标明性标志使用时,在红十字下方必须以红十字会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并不得将红十字置于建筑物顶部。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第十五条 下列场所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第十六条 下列物品、运输工具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由红十字会总会批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