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三条 红十字作为标明性标志使用时,在红十字下方必须以红十字会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并不得将红十字置于建筑物顶部。 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臂章;不履行职责时,可以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胸针或者胸章。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