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红十字会会员; 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