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由红十字会总会批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