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节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第一节 自然保护地 第八百五十三条 国家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合理利用、社会共享,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地质地貌景观多… 第八百五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百五十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协作、信息共享等,研究… 第八百五十六条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由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加强自然保护地保护工作协商,或者由涉及行政区域联合申请,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 第八百五十七条 国家加强自然保护地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类监测站点的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和综合应用,全面掌握生态系统构成、分布、动态变化和生物多… 第八百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相关标准体系,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自然保护地相关标准。 第八百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第八百六十条 国家公园的设立、名称变更、区域范围或者管控分区调整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百六十一条 自然保护地实行分区管控。根据生态系统特性、功能定位和管理目标,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 第八百六十二条 自然保护地周边社区建设应当与自然保护地保护目标相协调,避免或者减少对自然保护地的不利影响。 第八百六十三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地实行整体保护,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保护的长效机制,指导、支持自然保护地内原有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保护地周… 第八百六十四条 国家完善自然保护地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功能,促进社会共享自然保护地生态价值。 第八百六十五条 国家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建设,尊重自然规律,建设生态廊道,开展重要栖息地恢复和废弃地修复。 第八百六十六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所管理国家公园的总体规划,明确保护和管理的目标任务、保护对象、保护措施等事项,并对拟开展的生态修复活动和原有居民生产生活活动等作出安排。 第八百六十七条 设立国家公园后,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完成国家公园勘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及时设置界线标志。 第八百六十八条 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生态过程、保护对象生息繁衍具有明显季节性变化规律的区域,经科学论证,在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季节性差别管控措施。 第八百六十九条 在国家公园区域内开展经营性服务的,可以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竞争性方式选择服务提供者。 第五章 目录 第八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