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第一节 自然保护地 第八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八百五十六条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第一节 自然保护地 第八百五十六条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由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加强自然保护地保护工作协商,或者由涉及行政区域联合申请,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商自然保护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解决。 第八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八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