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第一节 自然保护地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八百六十七条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第一节 自然保护地 第八百六十七条 设立国家公园后,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完成国家公园勘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及时设置界线标志。 禁止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国家公园界线标志。 第八百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八百六十八条